认定只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5-02-15 18:24:01点击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因此,我们认为,该“空白报关委托书”应视为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不应视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空白委托书”或“空白授权”,不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报关事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整个货运代理事项成立合同关系。
[说明]
典型案例:
货主将盖有其公章、但受托人一栏空白的报关委托书交给货代,委托货代办理报关,该货代又将报关委托书转交报关公司并转委托(分托)报关公司报关,报关公司实际完成了报关事项。
此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观点一:委托人和报关公司之间直接成立委托关系。
理由一:仅盖有委托人公章的报关委托书应视为空白授权,此时在委托人和持有空白报关委托书并实际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之间就报关事项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仅为报关委托书的传递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理由二:委托人交给货代空白的而不是记载受托人为该货代的报关委托书,其真意是对货代转委托与否漠不关心,可以视为委托人默示同意转委托,货代转委托报关公司实际办理报关事务,委托人与报关公司之间就报关事项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也是受托人,但仅对报关公司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观点二: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与报关公司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我国的报关制度要求报关公司必须提供货物权利人的委托书,因此,报关委托书实际上是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与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仅是一种进出口货物必须的单证而已,并非与货运委托书一样,具有证明委托关系的效力。
另外,报关事项是货运代理事项的一部分,实务中常见货主将空白报关委托书与其他单证一起交给货代,但货代将报关转交报关公司处理,其他事项自己处理。正如问题二中所述,委托人一般不会将报关事务和其他事务分开委托,其内心真意是将报关和其他货代事务一起委托给货运代理人,至于货运代理人亲自处理或是转委托他人处理报关事务并不关心,此时如认定货主和报关公司之间就报关成立委托关系,则须将报关事务从整个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理,既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
综上,二种观点的本质分歧在于对“空白报关委托书”法律性质及由此产生的证明力的认识,我们认为观点二较为符合实际、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