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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5-01-21 21:23:37点击次数:

        【释义】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两种形式,即船舶租用合同是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统称。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是:(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2)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3)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是:(1)船舶在租期内,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即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但船舶的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2)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光船租赁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承租人依照光船租赁合同对船舶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船舶租赁权。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受到保护,排斥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出租人将船舶让与第三人时,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船舶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权。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管辖】
    船舶租用合同是典型海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类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具体的地域管辖,则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3)项关于“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适用】
    处理船舶租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6章对船舶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作出的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船舶租用的单行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船舶租用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协议选择了他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只有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海商法》等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韪】
  船舶租用合同是常见的海商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由于《海商法》第128条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因此,将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和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单独列为第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