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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5-02-06 19:50:16点击次数:

        一、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当民事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侵害,从兼顾保护民事权利人的权利和稳定社会秩序出发,权利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一限制的时间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就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制度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二、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认定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是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一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首先应当确认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时间,其次应确认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确认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和权利形成的起始时间,并不能等同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前者只能说明权利人从该时起享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该权利。后者,只有当相对方拒绝实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或对实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不作为时,才可作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其中还可细分为:当相对方拒绝实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时,应认定为权利人从此时起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当相对方对实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不作为时,则推定权利人从该时起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当然,判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还应严格遵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如双方当事人对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履行有时间上的约定,那么当约定的期限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使未明确拒绝履行,只是不作为,权利人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也应当知道其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