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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纠纷

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04-23 23:18:17点击次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一般在其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中会作出对其有利的表述。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和刘冰律师曾成功代理一起借助提单背面条款内容使得法院作出对承运人不利的裁决。该案入选青岛海事法院2019年十起典型案例。

案情:
2019年5月份,英国某知名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某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郑州某游乐设备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要求后者赔偿其滞箱费等损失数十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郑州某公司的委托后,经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案情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一旦进入实体审理,委托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但是承办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觉,涉案提单背面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条款可以作为本案在程序上的突破口。因该相关条款约定“Non-U.S.Trade: Expect as provided in subparagraph(2)below, all claim arising hereunder must be brought and heard solely in the High Court of London, England to the exclusion of any other forum .Except as provided elsewhere in this Bill, English Law shall apply to such claims.”(“非美国贸易:除下文第(2)项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索赔必须仅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提出和审理,任何其他法院除外,除本提单另有规定外,英国法律适用于此类索赔。”),所以承办律师建议委托人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主张:该英国某公司提交的提单显示,其作为承运人,郑州某公司作为托运人,双方成立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包括背面条款在内的提单内容构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约束。且英国某公司在诉状中陈述“出运一批游乐设备自中国青岛至俄罗斯圣彼得堡”,因此涉案运输符合上述条款中“非美国贸易”的条件。根据该约定,提单项下的纠纷应提交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审理。该英国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英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因此,提单约定的“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提出和审理”合法有效,该英国某公司的起诉应遵守该约定。因此,青岛海事法院对提单项下纠纷没有管辖权,应驳回英国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结果:
最终,青岛海事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郑州某公司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案不仅使委托人免于数十万元的索赔,而且对该英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其他类似索赔案件也有可能产生影响。

本案入选典型案例的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认定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审查提单双方是否就该条款达成了合意,如提供提单一方的承运人作为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后,接受提单一方在答辩期内明示接受提单背面关于外国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条款,且该条款记载的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所涉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即使提单背面还记载了承运人对提单条款的放弃选择权,法院亦应审查承运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对象及条件,承运人的任意起诉行为并非行使该条款所赋予选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