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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合同

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01-12 15:01:30点击次数:

        在实践中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都是以船员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船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外派船东)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船员应服从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双方自始至终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
        二、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签订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船员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三、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及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四、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如果不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则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此时不受前置程序的约束。要说明一点:以上两个程序是可以选择的,但要注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事项都受理的,所以这一点经引起大家的注意。同时也注意诉讼成本,到海事法院起诉要按民事案件收到诉讼费用,成本较高。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只可以诉讼解决,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五、船员劳动与劳务合同的法律调整不同
       因船员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船员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因船员劳务合同产生的船员因工伤残、死亡的赔偿,通常根据船员劳务合同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而依船员劳动合同导致船员因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扶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