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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合同

停薪留职船员可否向新的船公司主张工伤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17 13:31:54点击次数:

       停薪留职船员在新的船公司工作以后,其与新的船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新的船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劳动合同关系下的义务,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工伤赔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解读
新的船公司就会因为与船员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当承担如下三类义务:
       (1)新的船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被录用员工是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时,船员与新的船公司已建立用工关系,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船公司有赔偿的义务。
       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船员在新的船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的船公司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
       (3)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船公司有补偿的义务。
       在船员与新的船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