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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合同

船员人身伤亡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18 23:56:04点击次数:

        船员若遭遇人身伤亡,除了涉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这些赔偿外,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那么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一、要了解我国关于精神损害的立法,特别是涉及船员伤亡的金神损害立法。
        1、《民法通则
关于精神损害立法最根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该法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该规定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伤残赔偿范围、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等作了规定。如就伤残赔偿范围,其规定: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二)医陪、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三)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四)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二、要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由其它近亲属提起诉讼,列近亲属为原告。依照《民通意见》第12条认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义务主体
        在船员人身伤亡中涉及到的义务主体主要有:
        (1)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海商法》第120条和124条规定可以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
        (3)《民通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夫责任为诉讼代表。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将船舶作为诉讼主体,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当是船舶证书上所载明的个人或合伙人。


        作者:胡燕来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