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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二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2-04-23 22:18:35点击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释义:本条规定了海商法的有关海上运输的调整范围,是对海上运输的界定。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江河,湖泊的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但位于江河,湖泊内的一港经海路至另一海港的直达运输视为海上运输。这样规定不同于多数国家的海商法。
我国的沿海货物运输与内河货物运输统称为"水陆货物运输",是由《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水陆货物合同实施细则》、《水陆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港口货物运输规则》调整的。
国内水运与国际海运的区别在于:国内水运的承运人对所运输的货物承担完全过失赔偿责任,而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也没有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而国际货运的承运人适用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不完全的过失赔偿责任制度,主要表现在为对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并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4章是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制定的,第4章的规定目前不适用于沿海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