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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三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3-09-02 20:48:57点击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释义:本条对海商法中的船舶进行了定义。
 
“海商法中的船舶”包括“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军用船,政府公务船及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其中“海船”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一般是指具有自航能力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等。
 
海商法中的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以及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