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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13 12:49:20点击次数: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仓储资格
存货人在订立仓储合同前,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二、对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进行背景调查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前,应对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进行背景调查,可以借助于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约能力。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可以决定是否签约。
 
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四、审查代理人的权限及资格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影响仓储合同的效力。
(3)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五、仔细审查仓储合同的内容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