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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四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3-09-13 12:16:18点击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我国沿海运输权的规定。
 
一个国家的内河,沿海运输属于国内运输,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专属本国船舶经营。
本条第一款的但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即便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也并非完全地、不受限制地从事我国沿海运输,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仍可作出限制规定。二是在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悬挂非中国国旗船舶也可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本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沿海运输,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沿海运输权,但是,这种不准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沿海运输的规定又不是绝对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外国船舶从事沿海运输,这样可以使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能够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外国海运船舶,以满足我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