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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合同

“劳务合同”下船员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02-07 20:27:43点击次数:

        长久以来,我国海商法学界一直将船员劳动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这些从相关法律部中关于船员劳动保护的零星规定中可以看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二款的第(五)项规定,海事法院有权管辖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配套的司法解释第8条也明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但是,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船员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船员雇主应当依照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船员签订书面的船员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彻底改变了海商法学界历来已久的对船员劳动关系的界定。
       在实践中,很多船公司以劳务合同的名义掩盖劳动关系的事实,认为只要合同的抬头标明的是劳务合同,那么船公司就不需要负担船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船公司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与船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船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船公司不能以劳务合同的形式来逃避承担这一义务。
        在这种“劳务合同”下的船员完全可以要求船公司承担其在劳动合同下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
        1.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船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这是《船员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船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发生工伤事故时船公司有赔偿的义务: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船员在船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船公司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
        3.船公司与船员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船公司与船员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劳务合同,那么船员仅可以要求船公司承担劳动合同下的义务;如果船公司与船员之间仅有口头的劳务合同,而船员与船公司之间又确实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船员就可以要求船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船员条例》颁布以后,船公司以“劳务合同”的形式掩盖其与船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船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劳动合同下的义务。

作者 胡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