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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合同

船员如何追讨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15-04-12 19:55:01点击次数:

获得劳动报酬是船员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船员的劳动报酬经常得不到保证。而且,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实践中的很多船员都是作为外派船员被派遣到外籍船舶上工作,一个船员在派上船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众多的船员中介机构,外派船员有时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应当向谁要求支付工资,这就增加了船员索取劳动报酬的难度。

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船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厘清自己的劳动关系到底是与谁建立的。如果是与船公司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去找船公司。如果是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就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劳务派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而船员服务机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船员可以要求船公司与船员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确定了索要劳动报酬的对象之后,接着需要解决的就是请求劳动报酬的金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由于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的是行政救济方式,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决定权在劳动行政部门。所以劳动者自力救济时这一规定往往无用武之地。但是20109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为劳动者自力救济时主张支付加付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船员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时,还可以要求另行支付最高100%的加付赔偿金。

当然,如果船员认为向船公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有风险,那么船员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扣押船舶,因为劳动报酬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但是因为船舶是移动的,船员一定要掌握了船舶的动态之后再向船舶所在地的法院请求扣船。一般来说新加坡、香港等地扣船比较容易,而且需要支付的反担保也较低。

 

作者:胡燕来 律师